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恒志远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3136号 原告: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6414700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银川恒志远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9993439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恒志远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银川恒志远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