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5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世纪远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二巷19号红安小区1座1层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马市巷14-3-204号。
法定代表人:春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于(2017)新0105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4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1406.77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永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