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18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亿联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加巴音草克德,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55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安加巴音草克德、**、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3952.87元(其中本金201036.87元,执行费2916元);
二、被执行人安加巴音草克德、**、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加巴音草克德、**、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丽波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