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8栋4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33064707L。
法定代表人:胡学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60号建银大厦10楼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37H0G。
法定代表人:春雅,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山区中山路永盛恒达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60号建银大厦10楼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2MA77Q7LQ30。
经营者:***,该商行业主。
被执行人:***,男,1995年7月19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山区中山路永盛恒达商行、***的存款、收入145306.78元(其中本金143257.78元,执行费2049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山区中山路永盛恒达商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山区中山路永盛恒达商行、***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