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马言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25民初46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镇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远县司法局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昌军,镇远县司法局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马言方,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坤,镇远县远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富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的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康定******
法定代表人:*兆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马言方、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2元,减半收取3691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怀兰
审判员张雪
人民陪审员周文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