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5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富民北路1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223664227689K。
法定代表人:陈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被告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登海,贵州梦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和被告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练,贵州梦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2幢六、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3950087W。
法定代表人:冷铁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银龙,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镇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汽车站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522625009764285W。
负责人:杨胜柚,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远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涂明惺
审 判 员  龙 睿
人民陪审员  舒秀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石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