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恒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创恒发展有限公司、平和县霞寨镇高寨村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2575号 原告:福建省创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南庄路24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6B70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平和县霞寨镇高寨村民委员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霞寨镇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805033694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创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霞寨镇高寨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诉前调解登记,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创恒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创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