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21546号

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冯云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晓、陈君英,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城北路与宗泽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胜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英、陈英英,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公司)为与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朝龙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5月20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本案因鉴定及疫情中止。原告宝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英,被告新世纪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英(第一次庭审到庭)、吴健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设计费924149.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36619.37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后续以同样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研究院,被告因新世纪学校项目于2017年4月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号为2017-012),将该项目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发包给原告。该工程分为两期,一期工程主要有6号楼专家接待中心、5号楼初中部教学楼、7号楼学生宿舍、8号楼风雨操场等,二期工程有1号楼国际交流中心、2号楼教学楼、3号楼教学楼、4号楼音乐厅及地下室等。合同约定为单价合同,地上建筑25元/平方米,普通地下室20元/平方米,人防地下室50元/平方米,合同暂定价为一期设计费93.8万元,二期设计费154.42万元,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乘以费率作为结算设计费。该项目一期工程于2017年2月开始启动,原告即开展工程设计工作,2017年9月,原告完成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交付被告,当月一期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图审机构审查。2017年10月,原告进行一期工程现场施工交底,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2018年11月8日,一期工程竣工。2018年12月20日,一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现一期项目已经正常运营达一年时间。根据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审资料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期工程实际设计费为927996元而被告仅支付了656600元,尚有271396元未支付。该项目二期工程于2018年2月启动,2018年6月,原告完成二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交付被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图审机构审查。被告取得审查合格书后因自身原因未开展施工,造成项目停建、缓建。根据图审资料确定的建筑面积,二期工程实际设计费为1373648元,被告仅支付定金308800元。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六第四条关于设计费支付方式的约定,一期设计费已经全部达到支付条件,二期设计费已达到第二笔“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支付条件,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一期工程欠付的设计费271396元及二期工程第二笔50%的设计费686824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14.1.2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支付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严重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证明2017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项目提供工程设计及相关事项工作,被告按照建筑面积与固定单价支付设计费,项目工程分为两期,暂定设计费总价为2482200元,合同还约定了设计费支付节点的事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证明一期工程建筑面积为32987.45平方米的事实。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印件一份;4、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5、节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6、义乌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单(建筑工程)复印件一份,共同证明2017年9月,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各项审查并且达到设计费的支付条件的事实。

7、义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2018年12月20日,一期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实。

8、铭牌照片一份,证明原告为一期工程的设计单位,该项目的开(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8日。

9、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10、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11、浙江省建筑工程防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12、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二期)--人防地下室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共同证明2018年6月15日,二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各项审查并且达到二期第二笔设计费支付的条件的事实。

13、费用计算清单一份,证明根据图审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一期工程设计费为927996元,二期工程设计费为1373648元。

14、转账凭证一份三张,金额分别是2018年1月3日187600元、2018年1月22日469000元、2018年2月11日308800元,总额是965400元,证明被告仅支付一期工程设计费70%即656600元,二期工程设计费20%即308800元的事实。

1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一份,证明在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设立之前由其投资方浙江侨商蜂巢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设计合同,由郭胜华本人签字,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质证意见: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设计费的金额我们认为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对证据2,没有异议。

对证据3-6,因为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7、8,没有意见。

对证据9-12,因为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核实。第二期工程的设计费也在鉴定的范围内,我们认为设计费的金额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对证据13,原告单方面制作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设计费以鉴定结论为准。

对证据14,没有意见。

对证据15,真实性没有意见。

被告新世纪学校辩称,1.本案的设计费用已经经过鉴定,关于设计费用的欠费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鉴定结论与原告主张的金额有差距,差距主要在于二期工程的地下室部分,原告主张10365.51平方米,鉴定出来的面积是8173.98平方米,应以鉴定结论为准。2.原告诉讼的违约金过高,应该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本案当中原告并没有提供损失的依据,应该参考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被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2019)浙0782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之前的公章在2018年8月28日前一直由王汉军把持,王汉军控制着浙江侨商教育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被告另一投资人浙江侨商蜂巢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8月22日已经在教育局的主持下,同意将被告的审计资料移交义乌市教育局委托义乌市财政局、审计局年度入围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和财务审计。本案所涉的合同也应当经过审计确认其真实性。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义乌市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各一份,证明被告就学校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杭州零壹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原告和杭州零壹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项目存在重合。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第六页施工图设计阶段,这一部分的工作我们认为与原告的设计范围一样,这也是我们对本案设计的合理性提出的理由。

3、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鉴定费5万元发票各一份,证明通过合理性的鉴定,已经明确总的设计费不会超过133.85万元,但被告为了案涉工程的设计已经支付了300多万的设计费,在杭州零壹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这份合同支付的。和原告的设计合同还有200多万,所以总额有600多万。另外二期工程的设计费应该参考鉴定结论,以图审合格的面积来确认设计费。

原告质证意见: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判决书只能体现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与原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关。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设计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条件。设计费的数额是十分清楚的。

对证据2,真实性与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不是相对方,也没有原件。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合同的设计范围与原被告之间合同范围不同,被告提供的合同范围为总体规划设计的概念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的建筑部分以及建筑单体设计的概念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的建筑部分。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设计范围为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专业扩初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专业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服务。两份合同的内容不存在重复,且被告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的情况并没有影响原被告之间合同的履行。

对证据3,鉴定报告有三个结论,为一期的工作量、二期工作量以及一期、二期工作量价格是否合理,对一期的工作量以及一期、二期工作量价格是认可,但是二期工作量中普通地下室,鉴定的面积是8173.98平方米,遗漏了四幢音乐厅(报告厅)的地下室面积,在我方提供的证据10-2项目概括一览表,四幢音乐厅明确记载了地下室面积1981.96平方米,该情况已经与鉴定机构沟通,鉴定机构会出一个补充说明。鉴定费用5万元无异议,但是应该由被告承担。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补充说明,双方质证意见:

原告:对三性无异议。

被告:这份报告由鉴定机构出具没有异议,面积没有异议,关于平方按25元每平方计算有异议,应该按20元每平方计算。

原告:原告同意按照20元每平方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一份,双方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3、总建筑面积93033.35平方米(其中地上约77775.43平方米,地下约15257.93平方米);4、建筑功能:教学、宿舍、风雨操场、教学办公等。…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专业扩初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专业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服务;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详附件1…三、合同价格形式:地上建筑25元每平方米,普通地下室20元每平方米,人防地下室50元每平方米。签约合同价:暂定2482200元人民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支付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附件6…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第一期:专家接待中心、初中部教学楼、学生宿舍、风雨操场(食堂)、风雨操场地下车库、总图按总用地面积每平方米设计费2元,第一期合计93.8万元。第二期:1、国际交流中心、教学楼、音乐厅、裙房、停车棚、值班房和垃圾房,合计109.7万元。2、人防地下室19.78万元;3、普通地下室18.96万元;4、总图设计费6.97万元,第二期合计154.42万元。四、设计费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后7天内支付2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18.76万元…2、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支付50%,约46.9万元;3、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支付10%;4、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付10%;5、项目正常运营后三个月内支付余下10%;第二期的项目参照第一期的支付方式。1、二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启动前,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第二期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30.88万元…2、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支付50%…3、…4、…5、…。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一期6#专家交流中心、5#初中部教学楼、7#学生宿舍楼、8#风雨操场(食堂)楼及风雨操场地下车库的所有工作量。一期工程也于2018年12月20日经过竣工验收。经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6#专家交流中心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8661.6平方米、5#初中部教学楼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1060.33平方米、7#学生宿舍楼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16289.15平方米、8#风雨操场(食堂)楼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6976.46平方米及风雨操场地下车库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2785.97平方米,总用地面积25536.8平方米。以上一期地上面积总计32987.54平方米,设计费为32987.54平方米×25元/平方米=824688.5元。以上一期普通地下面积为2785.97平方米,设计费为2785.97平方米×20元/平方米=55719.4元。总图设计费25536.8平方米×2元/平方米=51073.6元。以上经鉴定确定的一期总设计费为931481.5元。原告实际主张的设计费为927996元。

之后,原告完成了二期1#国际学术交流中心、2#小学部教学楼、3#小学部教学楼、4#音乐厅(报告厅)、人防地下室、普通地下室的工程扩初及施工图二个阶段工作量。二期施工图过审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经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1#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12776.47平方米、2#小学部教学楼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10680.10平方米、3#小学部教学楼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12046.34平方米、4#音乐厅(报告厅)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560.87平方米、人防地下室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3959.17平方米、普通地下室图审合格建筑面积为8173.98平方米、4#音乐厅(报告厅)地下建筑面积为1981.96平方米,以上二期地上面积总计为36063.78平方米,设计费为36063.78平方米×25元/平方米=901594.5元。以上二期普通地下面积为8173.98平方米+1981.96平方米=10155.94平方米,设计费为10155.94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3118.8元。以上二期人防地下室面积为3959.17平方米×50元/平方米=197958.5元。以上经鉴定确定的二期总设计费为1302671.8元。

被告付款情况:2018年1月3日支付了一期设计费定金(或预付款)187600元,2018年1月22日支付了施工图设计文件过审后设计费469000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了二期设计费定金(或预付款)308800元。以上被告总计付款9654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却至今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每逾期支付一天,支付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被告也请求予以调整,本院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结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本案违约金调整为以每日万分之三计付。本案一期经鉴定确定的一期总设计费为931481.5元,超过原告实际主张的设计费为927996元,以原告实际主张的设计费为准。按双方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后付20%定金(或预付款)为185599.2元;2、施工图过审后付50%为463998元;3、工程结构封顶后付10%为92799.6元;4、竣工验收后7天内付10%为92799.6元;5、项目正常运营后三个月付余下10%为92799.6元;被告已付一期设计费656600元,656600元-185599.2元-463998元=7002.8元。一期第三、四阶段尚欠设计费178596.4元,第五阶段尚欠设计费92799.6元。一期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主张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计付一期第三、四阶段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9年3月21日起计付一期第五阶段逾期付款违约金均符合双方约定。本案二期经鉴定确定的二期总设计费为1302671.8元。按双方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后付20%定金(或预付款)260534.36元;2、施工图过审后付50%为651335.9元;被告已付二期设计费308800元,二期第二阶段尚欠设计费651335.9元-(308800元-260534.36元)=603070.26元。原告主张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8年6月23日(二期施工图过审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起计付二期第二阶段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综上,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874466.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603070.26元自2018年6月23日起、178596.4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92799.6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3元,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12077元,由被告负担46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朝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