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60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冯云法。
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城北路与宗泽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胜华。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21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各款项共计1050717.9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60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王之亮
执 行 员 骆寅超
执 行 员 骆婷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郑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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