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2民初3672号
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冯云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晓,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国,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兴加儿巷6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605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炜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无
书记员  戚文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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