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温州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18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97916452K。
法定代表人:王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7)*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69288.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曹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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