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2民初3984号之一
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兴加儿巷6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梅轩14层14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市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4960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4955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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