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冀东海与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599号 原告:冀东海,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长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女,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兼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冀东海与被告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原告冀东海于202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东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东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冀东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