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东方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59岁,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军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军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军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