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军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军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0053号
原告:北京军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西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奇,总经理。
被告一: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戚有成,总经理。
被告二:***,男,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军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经由司法转邮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军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静波
人民陪审员  田文岩
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