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宜兴市琛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绿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2551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琛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53154693。
法定代表人:裴达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新、赵诚成(实习),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绿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1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006905。
法定代表人:施昌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琛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绿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宜兴市琛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琛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琛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宜兴市琛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