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发建设有限公司

巩义市建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豪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7426号
原告:巩义市建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赵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AADQ6M。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赵城村。
法定代表人:古建光,该公司股东。
被告:豪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934207120。
法定代表人:敬怀相,该公司股东。
原告巩义市建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豪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巩义市建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建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建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义市建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钰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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