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发建设有限公司

豪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宇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民终4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宇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上诉人豪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在、河南宇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豪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豪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玲 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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