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7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51027765810048P,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员。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
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本院(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711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330元。同日,被执行人提交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2021)湘民申542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本院(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提存了上述款项。
2023年9月6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费减免及退款申请书,经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湘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5民终1960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44元,合计5016元,由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本院(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划拨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法退还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封 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