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7民初895号
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美,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美名下银行卡存款(含移动支付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美的财产价值33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