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凌云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7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7765810048P,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员。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 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本院(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538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8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711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330元。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2021)湘民申5421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本院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申542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中止本院(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证实已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申5421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由其对本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中止本案的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均证实至今未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通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后,再依法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5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