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凌云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77658100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邕达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延长线110号***1号楼60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JN3U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邕达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2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邕达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账号为6416********内有未领取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桂1026执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账号为6416********账户内62455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22)桂10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邕达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