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凌云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7财保7号 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2776581004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6号鼎丰国际美食广场A座2楼YDH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9C7U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便于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