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凌云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7财保11号 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77658100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住绥宁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住绥宁县。 申请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便于案件履行兑现,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凌云县万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如有银行存款对其160000元以下的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