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4244号
原告:武汉一步加装电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博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博。
原告武汉一步加装电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一步加装电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一步加装电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一步加装电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武汉一步加装电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