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班宜会,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安徽景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东方明珠花园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QDLW36。
法定代表人:苏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班宜会诉被告安徽景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班宜会、***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宜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5元由原告***、班宜会负担。
审判员*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