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505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安阳市梅东路北段殷都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殷人防)处决字【2019】第01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与法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