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2067号
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泰大道(建工大厦15楼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48970344。
法定代表人:李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擎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3740G。
负责人:张群,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权,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在,住安阳市殷都区。系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01元,减半收取为30,600.5元,由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付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