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264号
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泰大道(建工大厦15楼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48970344。
法定代表人:刘亚飞,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辅岩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3740G。
负责人:张群,职务:镇长。
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42元,减半收取为9271元,由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付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