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超先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民初77号之一
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58号行政楼二楼西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4219606Q。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波,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91539967Q。
法定代表人:许少荣。
被告:江苏超先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35501G。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告:高峰,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张文娟,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超先电力有限公司、高峰、张文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827元,减半收取375413.5元,由晶科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褚翔
审判员  赵超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蓉
书记员高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