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2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58号行政楼二楼西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4219606。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申请执行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5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97133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及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8971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妹
审判员  毛守群
审判员  薛 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