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广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阳谷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0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广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御润财富城C-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自力,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谷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弄********号*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号行政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广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谷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鲁1521民初4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广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谷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本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万元的冻结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阳谷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