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8民初2058号

原告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工业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468777226。

法定代表人郭大龙。

被告***秦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秦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915468。

法定代表人张桂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亚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董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