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民初148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嵩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21690206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奕铭,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2046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新山工业园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927312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明江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B1楼B10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9353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昆明江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3年3月7日,本院转入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9元,减半收取19,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