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1186号
原告:华坪县***兴达五金建材店。
负责人:***。
地址:华坪县。
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华坪县***兴达五金建材店诉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受理后,定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4点00分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23元(已减半),由原告华坪县***兴达五金建材店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 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