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3民初515号
原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71482691。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大道580号银河北庭首座商务中心8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216902062T。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