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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909号
申请保全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陵城区开发区陵州路459号。
被保全人:郯城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郯城县郯东路20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郯城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14)陵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郯城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成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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