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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7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项目东区天衢东路6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2-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共计697594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二处、机动车一辆,现均无权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宝 晶 审判员 秦 志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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