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执4号
申请执行人: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逸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9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逸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4170元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