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8318号
原告: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北庙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8号楼2**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经济开发区项目东区天衢东路6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区(经四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路与英协路交叉口伟业大厦5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顺兴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佳 宁
书 记 员 **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