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5591号
原告:扬州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大仪镇中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岷,江苏宁创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恒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月塘镇石柱山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扬州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恒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