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仕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财保4号
申请人:宣城仕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版书镇模范村五百坦片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TU29Q6M。
法定代表人:王仕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成越华庭1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T643G0L。
法定代表人:章昕燊,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学府名邸3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UN55XY。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宣城仕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旌德支行3405××××0201账户,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皖南农商行营业部2000××××0106账户、在邮储银行宣城支行9340××××8901账户的银行存款依次予以冻结,冻结总金额为92680元。申请人宣城仕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仕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次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旌德支行3405××××0201账户,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皖南农商行营业部2000××××0106账户、在邮储银行宣城支行9340××××8901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金额为9268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47元,由申请人宣城仕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丽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蓉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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