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881号
申请人:江苏宝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6107XF,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新梁溪人家136号436室。
法定代表人:吴俊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解浩,无锡市梁溪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女,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宝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289号。江苏宝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名下3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江苏宝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宝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