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鼎盛悍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首创拍卖有限公司、扬州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3544号
原告:仪征市鼎盛悍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沿山河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长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首创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人民路99号城市商业广场A区220室。
法定代表人:殷庭海,总经理。
被告:扬州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成冬,执行董事。
被告:仪征市悍马汽车精修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8号文昌国际大厦五楼。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鼎盛悍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首创拍卖有限公司、扬州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悍马汽车精修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宣告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鼎盛悍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仪征市鼎盛悍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田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