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7484号
原告:***,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3253523L,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闸东路1-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后,未按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荀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