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7484号
原告:***,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3253523L,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闸东路1-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后,未按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荀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