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664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664号
原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闸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3253523L。
法定代表人:杨世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曙光,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拥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任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