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182号
原告:***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GWBX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隆政街道闸东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325352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