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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329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和,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龙游高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学士路222号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和、龙游高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傅金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