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353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安徽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06UF1A。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