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311管华锋与扬州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6311号
原告:管华锋,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扬州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淮海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58号紫竹苑。
法定代表人:林娴。
原告管华锋与被告扬州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华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管华锋负担(已交)。
审判员涂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吕静
书记员马倩怡